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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行政規范性文件
    索 引 號:11640102MB1977972J/2023-00119 效力狀態:有效
    發布機構:興慶區政府辦 成文日期:2023-05-17
    責任部門:興慶區農水局 發布日期:2023-05-17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興慶區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征繳和管理辦法》《興慶區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興慶區工業用水超計劃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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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興慶區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征繳和管理辦法》

    《興慶區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興慶區工業用水超計劃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辦發〔2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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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并有關單位:

    《銀川市興慶區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征繳和管理辦法(試行)》《銀川市興慶區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銀川市興慶區工業用水超計劃加價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興慶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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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銀川市興慶區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征繳和管理辦法(試行)》

    ??????2.《銀川市興慶區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3.《銀川市興慶區工業用水超計劃加價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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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興慶區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征繳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為加強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水權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0號令)水利部《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辦法》《寧夏用水權價值基準(試行)》以及《銀川市工業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興慶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興慶區行政區域內開展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征收、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條??興慶區堅持資源有價、使用有償的原則,推動用水權商品化,實行用水戶有償取得用水權,不免除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義務。

    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在自治區分配的行業用水權管控指標內,科學合理配置用水戶的用水權并依法進行確權。“十四五”時期農戶暫免繳納農業初始用水權有償使用費,以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確定是否繳納或部分繳納。工業按照基準價繳納用水權有償使用費;超出行業用水權管控指標的農業、工業和規?;B殖業項目應通過用水權交易市場取得。

    鼓勵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使用再生水,配置的再生水在“十四五”期間暫免繳納用水權有償使用費。

    用水權基準價按照水源和用途,執行《寧夏用水權價值基準(試行)》(寧水改專辦發〔2021〕3號)中明確的基準價。

    第五條??農業和規?;笄蒺B殖業用水權有效期不超過5年,起止期與國家5年規劃相一致。工業企業用水權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二章 收繳使用

    第六條??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或其委托單位負責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的征收工作;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用水權基準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財政局負責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的入庫和統籌支付;審計局負責用水權有償使用費收入和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七條??興慶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應加強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監管。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存儲,專項核算。

    第八條??政府配置用水權的工業企業用水戶按照自治區制定用水權價值基準分年度進行征收。

    第九條??興慶區人民政府征收的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用水權交易資金重點用于用水權收儲、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水資源管理與保護、節水改造與獎勵等水利發展投入,不得隨意截留、擠占、挪用,否則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用水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的,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等或者玩忽職守,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用水權有償使用費,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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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川市興慶區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用水結構、提高用水效率,實現用水權收儲和交易規范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水利部《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辦法》以及自治區《關于落實水資源“四定”原則 深入推進用水權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興慶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興慶區行政區域內開展用水權收儲、交易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交易水源類型包含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規水。

    第三條?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本辦法所稱用水權,是指水資源的使用權。

    用水權收儲,是指興慶區人民政府對用水戶閑置或節余的用水權通過無償收回、有償收儲等形式,納入興慶區用水權管理的行為。

    用水權交易,是指用水權通過市場機制在地區間、流域間、行業間、用水戶間流轉的行為。

    出讓用水權的一方稱轉讓方,取得用水權的一方稱受讓方。

    第四條?開展用水權收儲、交易及監督管理應當落實“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原則,有利于優化用水結構、轉變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不得影響、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服從黃河流域管理機構、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生產用水實行有償取得。興慶區堅持資源有價、使用有償的原則,推動用水權商品化,實行用水戶有償取得用水權,不免除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義務。

    從事工農業生產的用水戶由政府配置用水權的,應按照《寧夏用水權價值基準(試行)》(寧水改專辦發〔2021〕3號)繳納用水權有償使用費。農戶種植及養殖業等用水權有償使用費暫緩征收,暫緩征收期限根據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在自治區分配的行業用水權管控指標內,科學合理配置用水戶的用水權并依法進行確權。超出行業用水權管控指標的農業、工業和規?;B殖業項目應通過市場化交易獲得用水權。

    用于交易的水權應當是已明晰水權指標,在取水許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或者是分配到各鄉鎮、村、用水單位、用水合作組織負責所轄范圍內節余的用水指標;用于交易的水權應當具備交易實施的相應工程條件。

    第七條 一級用水權交易納入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管理。二級用水權交易平臺由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為用水權交易提供服務。

    第八條?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本轄區內用水權交易合規性審核,履行交易監管職能;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用水權收儲、交易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水權收儲

    第九條 用水權收儲遵循控制總量、盤活存量、統籌協調、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實現水資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護。根據興慶區水資源總量控制目標、保障發展需求、市場供需形勢等,在用水權市場適量回購、出售、儲備部分用水權,無償或有償取得用水權由興慶區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政策進行收儲。

    第十條 用水權收儲由興慶區人民政府負責,技術工作由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組織實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用水權收儲:

    (一)政府投資實施的節水改造工程節約的水量;

    (二)因城鎮擴建等公共設施建設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土地而形成的空置用水權;

    (三)已取得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的用水戶,近三年未通過節水改造富余的用水權沒有進行交易的;

    (四)因破產、關停、被取締以及遷出興慶區的用水戶所持有的用水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用水權收儲指標認定和收儲的主體,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屬于第十一條第(一)(二)項情形中的用水權收儲指標,由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

    (二)屬于第十一條第(三)(四)(五)項情形中的用水權收儲指標,涉及不同審批機關的,應征得相應審批機關的同意后,由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認定和收儲,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級水行政主管負責認定和收儲。

    第十三條 由社會資本投資實施節水工程改造節約的用水權,由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認定和收儲,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級水行政主管負責認定和收儲,分配比例按照投資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節約的用水權三年內沒有使用或交易的,興慶區人民政府可以有償收儲,盤活水資源存量。

    第十五條?興慶區人民政府收儲的用水權可以重新配置或通過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十六條?用水權收儲指標處置結果,應當報自治區水利廳備案,并及時書面告知有關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保障供用水需求。

    第三章 用水權交易

    第十七條?用水權交易按照市場主導、政府調控原則,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推進,不得影響、損害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

    在交易期限內,轉讓方轉出水量在興慶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或水量調度分配指標中進行核減,受讓方轉入水量在興慶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或水量調度分配指標中相應核增。

    第十八條?可交易用水權包括以下部分:

    (一)興慶區人民政府在用水權管控指標和年度調度指標范圍內節余的水量;

    (二)興慶區人民政府依法收儲的用水權指標;

    (三)辦理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城鎮公共供水企業除外)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證、用水權證有效期和限額內,其節約或閑置的用水權指標;

    (四)企業通過用水權轉讓項目有償獲得的用水權指標;

    (五)擁有農業用水權的農戶、集約化種植業用水大戶、規?;笄蒺B殖業用水戶等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調整種植結構、自主投資實施高效節水工程、強化水資源管理等措施節約或閑置的用水權指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轉讓方不得轉讓相應的用水權:

    (一)居民生活用水量;

    (二)生態環境用水量;

    (三)水資源超載區向管控區域外交易的用水權指標;

    (四)取耗水總量達到興慶區總量控制指標或水量調度指標,向外區域轉讓的取用水指標;

    (五)從事城鄉生活供水、工業集中供水、農業灌溉供水等供水服務的取水主體獲得的“只取不用”的取水指標;

    (六)不具備調水條件的跨區域用水權交易;

    (七)達到或超出興慶區地下水開發利用管控指標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不得轉讓的情形。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讓方不得受讓相應的用水權: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

    (二)興慶區人民政府禁止發展的建設項目;

    (三)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建設項目;

    (四)達到或超出興慶區地下水可開采量的;

    (五)地下水超采區新增用水項目;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受讓用水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用水權交易按照管理權限分級受理,交易期限連續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不需審批,但應向審批機關登記備案。用水權可交易指標分析論證及認定審批備案要求執行自治區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水權轉讓方應當向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提交下列材料,交易期限不超過一年(含一年)或縣域內灌溉用戶之間的交易除外:

    (一)用水權轉讓申請書;

    (二)通過節水措施節約的農業用水權指標進行交易的,提供用水權交易指標分析報告,包括水權交易的必要性、用水合理性、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指導價格、第三方和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等;

    (三)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

    (四)擬轉讓水量和價格;

    (五)興慶區人民政府及各鄉鎮或村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集體組織代表農戶進行用水權交易的應提交用水權交易涉及的所有農戶意愿的文書資料;

    (六)對政府收儲的用水權進行交易的應提供收儲相關料;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用水權受讓方應當向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提交下列材料,交易期限不超過一年(含一年)或縣域內灌溉用戶之間的交易除外:

    (一)用水權受讓申請書;

    (二)項目相關批復文件;

    (三)擬交易用水權標的水量和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出具的核定意見;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開展區域用水權指標交易雙方應當向具有管轄權限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可交易區域用水權指標相關支撐文件;

    (二)興慶區人民政府申請交易的書面文件和用水權轉讓申請書;

    (三)擬交易的取用水指標數量、期限及價格;

    (四)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材料。用水權指標為收儲指標的,應提供《用水權指標收儲決定書》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用水權交易指標復核認定由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對實施節水工程節余的水量應組織對轉讓節水措施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現場核實和認定,綜合考慮節水量、損失水量、用水保證率轉換等因素,核定可交易水量。區域間用水權指標交易應考慮區域內用水增長需求,風險由興慶區人民政府把控。

    第二十六條?用水權交易期限應當綜合考慮水權來源、產業生命周期、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交易期滿后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延續開展交易,并向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備案,不再按照新開展用水權交易的程序辦理,交易終止時用水權自動返還轉讓方。用水權轉讓期限應當在轉讓方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載明的有效期限內。區域用水權交易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第二十七條?用水權交易價格根據成本投入、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確定,實行市場調節,不得低于《寧夏用水權價值基準(試行)》(寧水改專辦發〔2021〕3號)規定。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興慶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應加強資金監管。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和興慶區人民政府出讓用水權交易資金按管理權限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二十九條?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由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征收。政府配置用水權的工業企業按照用水權價值基準分年度繳納用水權有償使用費。農業農村和水務局確定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繳納金額后,應當向用水單位或個人送達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繳納通知單,用水單位或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第三十條?興慶區人民政府征收的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用水權交易資金重點用于用水權收儲、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水資源管理與保護、節水改造與獎勵等水利發展投入,不得隨意截留、擠占、挪用,否則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三十一條

    (一)農業用水戶采取節水措施實現的節余用水權。交易主體為基層水利服務組織,由基層水利組織負責組織進行的用水權交易,交易收益由用水戶和基層水管組織協議分配。

    (二)農業用水由興慶區人民政府作為交易主體(轉讓方)進行用水權交易的,交易金額納入興慶區用水權賬戶,用于償還社會資本方本金及收益、水利建設、節水獎勵、精準補貼等,其中30%可用于(用水戶和基層水管組織各占50%)用于節水獎勵、精準補貼等。

    第三十二條?興慶區人民政府設立用水權有償使用費收繳專戶,用于開展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和風險防控等。

    鼓勵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用水權收儲交易活動,建立多元化投融資協調機制,推動用水權收儲交易工作。

    第三十三條?興慶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局探索用水權綠色金融,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開展水資源資產價值評估,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水權質押、抵押、擔保、租賃、水權債券等綠色金融產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應當加強用水權收儲及交易的監督管理,通過政府網站等平臺依法公開水權收儲及交易的有關情況。

    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應當將用水權交易產生的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申請、變更、延續情況以及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報自治區水利廳備案,向銀川市水務局報送本年度水權交易情況。

    第三十五條?用水權指標收儲或交易完成后,被收儲方或交易雙方應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取水許可或用水權變更手續。其中,交易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含一年),無需辦理變更手續,審批機關在交易批準文件中對交易后雙方的許可水量或用水權數量、水資源用途、年度取水計劃等予以明確。

    第三十六條?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財政局應加強對用水權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等環節監管,嚴禁囤積用水權,不得擠占生活、生態和合理農業用水,保障用水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十七條?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應當組織完善計量監測設施建設,適時開展用水權交易后評估,并及時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轉讓方或受讓方違反相關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用水權交易批準文件;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擅自轉讓用水權的,一經查證取消交易行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九條?用水權交易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完善交易規則,加強內部管理,提供優質服務,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用水權交易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6日。


    銀川市興慶區工業用水超計劃加價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銀川市水價改革相關政策精神,充分發揮價格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動用水方式轉變和經濟轉型升級,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根據《銀川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結合興慶區實際,就工業用水實施超計劃加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為指導,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以價格杠桿推動節約用水為目標,以工業用水超計劃加價的實施,引導全社會增強節水意識,加快淘汰高能耗落后產能,通過價格倒逼機制,促進興慶區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實施范圍

    興慶區范圍內所有納入計劃用水工業企業實行超計劃加價。

    三、實施標準

    興慶區所有超出計劃用水的企業,對超出部分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繳納超計劃加價水費:

    (一)超10%(含10%)以下加價一倍繳納;

    (二)超10%~20%(含20%)加價二倍繳納;

    (三)超20%~30%(含30%)加價三倍繳納;

    (四)超30%~40%(含40%)加價四倍繳納;

    (五)超40%以上除加價五倍外,責令用水企業限期采取節水措施,拒不采取措施的,限制其用水量。

    四、實施方式

    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應當對轄區內用水企業核定年度和季度用水定額,并下達季度用水計劃。用水企業應當按季度報送用水計劃。

    五、資金管理

    (一)實施超計劃加價超收部分水費屬于國有資源類政府非稅收收入,由供水企業統一收取上繳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后上繳興慶區財政局。

    (二)征收的超計劃加價超收部分水費重點用于用水權收儲、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水資源管理與保護、節水改造與獎勵等水利發展投入,不得隨意截留、擠占、挪用,否則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六、動態管理

    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每季度考核用水企業計劃用水情況,超計劃加價用水企業名單確定后,供水企業在15個工作日內收繳超計劃加價水費,未按照規定限期繳納的,由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或者工信局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超計劃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執行期間,用水企業所屬水表的產權關系發生變更時,新用戶可向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提出計劃用水重新審定的申請,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會同財政局和工信局進行審定,并通知供水企業執行。

    用水企業根據生產和事業發展需要增加用水計劃指標的,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應當予以調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調整:

    (一)水的重復利用率未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實際用水超過行業綜合用水定額或者企業用水定額的;

    (三)使用間接冷卻水的企業,間接冷卻水循環率低于95%的;

    (四)企業用水設備、衛生潔具設備漏失率高于2%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節水評估或者水平衡測試工作的。

    七、工作要求

    (一)切實提高認識。實行超計劃加價是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積極主動支持參與差別水價工作。

    (二)強化部門合作。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要加強超計劃加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供水企業嚴格按規定執行;財政局要加強超計劃加價超收水費使用的監督;審計局負責超計劃加價超收水費收入和支出的審計監督;供水企業要強化超計劃加價水費的收繳工作,確保超計劃加價水費足額征收。

    (三)加強輿論宣傳。多形式多渠道做好實施超計劃加價政策的宣傳工作,提高社會各界對實施超計劃加價促進興慶區產業轉型升級、推進“五水共治”重要意義的認識,確保超計劃加價管理辦法平穩實施。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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